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83X/2021-00138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1-09-10
文号 宿文广旅发〔2021〕133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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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管理制度》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已经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落地实施。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9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同)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报局办公室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当与公文运转、政府信息发布结合起来,防止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各处室、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从源头上做好审查工作。

第六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的方式包括:

(一)目录审查:对各处室、单位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审查;

(二)内容审查:对各处室、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局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并在发文稿纸或者呈批单上标注公开属性;

(二)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局办公室审查可能涉密的或者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同时送局保密办审查,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报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三)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四)将拟公开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五)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六)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需要批准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九条经审查,发现拟公开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属于工作秘密并且公开后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

(七)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八)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九)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

(十一)属于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

对前款(四)、(五)项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对前款(七)、(八)、(九)项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拟公开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拟公开的明传电报等政府信息,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制度,在政府信息制作或者获取的过程中同步明确其公开属性。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同步、准确的原则。

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四种,标注在政府信息上的表述分别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不予公开”。

公开属性应当标注在政府信息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字体、字号同政府信息正文保持一致。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程序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或者呈批单上标注,送局公开办审查。对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提供依据或者说明理由;

(二)代拟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府信息,由代拟的处室、单位标注公开属性,报局办公室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批后,送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签发时确定公开属性;

(三)未标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将被退回标注公开属性后重新办理。

局办公室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下列认定: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不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公开的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

(三)部分公开: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后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此件有删减”;

(四)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工作秘密公开后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转发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当根据所转发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所转发政府信息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当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认定公开属性,其他制作机关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错误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客观、常态开展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为政府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所有发布政府信息必须经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各处室、单位需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本部门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和初审工作局办公室需明确一名政府信息发布专职人员,承担本机关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和初审工作。

做好后台账号密钥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者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严禁将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合法高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分类审核,严格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政府信息内容正式完整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导入有效。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

政府信息在制作或者获取时已经明确主动公开属性的,可以减免审核程序。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是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政府信息的权威渠道。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方案、措施)和年度报告、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等;

(二)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平台,是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有关工作和重要事项,涉及公众生活的各类服务信息,突发性群体事件、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处置情况等;

报纸、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

)新闻发布会、星期三政民互动、在线访谈、政府开放日;

信息公告(示)栏;

)专题政策汇编政策简明问答;

)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途径。

应当按照数据同源要求发布政府信息,本机关网站其他栏目数据及依法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数据,涉及交叉重复的,以本机关公开平台上的数据为基准,保持数据一致性。

第十拟发布政府信息中存在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认真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同时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第十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舆情的政府信息和负面的政府信息,必须报政府审核。

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严禁发布非主动公开的或者未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

第十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转载时应当原文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

第十严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十七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者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发布政府信息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十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对发布的政府信息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二十加强对发布的政府信息复查监管,发现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局办公室或政务媒体编辑人员进行更正撤除不符合规定或者违法有害政府信息。发生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要积极回应公众对发布的政府信息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公众的批评和建议涉及敏感内容的,要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

第二十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因校对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失实、失当、泄密或者不良信息传播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协调畅通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及时、高效、规范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应当遵循平等、及时、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产生影响的,应当书面征求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制作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本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有关其他内容。

作为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回复不同意公开的,应当提供依据或者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被征求意见内容涉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应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所有制作机关均有依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十应当进行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公开的、协调达成一致后未按照协调意见公开的、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做好政府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实现政府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

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应当遵循合法、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局办公室牵头对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六)属于工作秘密公开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

(七)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八)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方面的过程性信息;

(九)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十)行政查询事项信息;

(十一)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

对前款(四)、(五)项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对前款(七)、(八)、(九)项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处室、单位如发现本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依申请公开清单、不予公开清单等公开事项清单和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机关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废止或者失效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该政府信息废止或者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原有标注更新为“废止”或者“失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需要调整的,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调整,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制作机关。

局办公室每年对本部门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立即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自查整改情况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各处室、单位调整政府信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需要作出相应更新的,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局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或者散布的,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关,与事实情况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信息。

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

(二)泄露国家秘密;

(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危害网络、数据安全;

(五)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应当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涉及本局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科技处、宣传处、执法支队等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广电、新闻等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各处室、单位发现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必要时,主动联系公安、广电、网信通信以及新闻等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局机关名义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或者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者敏感问题的,须经政府批准。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渠道、方式同步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各处室、单位发现疑似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性程度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需要澄清的,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各处室、单位发现疑似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但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并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应当加大公开力度,及时消除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引导社会舆情。

第十局办公室牵头建立并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渠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十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的,传播、散布、炒作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发布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的一致性、规范性和便民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在市图书馆所设立的公开查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推进、规范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专门场所,便于为公众提供查阅服务;

(二)悬挂统一的“XX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标识标牌;

(三)在醒目位置公布查阅服务指南、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满足20人以上集中查阅;

(五)配备用于陈列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开放式档案柜(架),用于保管、存储以及供公众查阅、打(复)印、拍照、扫描政府信息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施、设备;

(六)配备一定数量的桌椅等其他便民服务设施、设备。

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日常管理以及查阅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根据需求灵活调配人员参与接待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于工作日期间向公众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向查阅人提供政府公报以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和电子文本查阅服务。以电子文本查阅服务为主。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政府信息原件只供查阅人查阅,原则上不向查阅人提供。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不承担对政府信息内容的解释义务。

查阅人如果对政府信息内容有疑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告知向该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咨询,同时告知该制作机关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查阅人查阅时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以及遇到设施、设备故障等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时,不收取费用。但是,查阅人打(复)印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达到收取信息处理费条件的,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收费。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要制定规范的收费程序、收费标准并张贴公示。

第十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宿迁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制度》规定,及时规范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规范交接手续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记、保管利用归档等工作。

第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定期向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府信息移送、查阅服务、政府信息需求和利用情况,为政府办公室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不得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设施、设备浏览无关网页、玩游戏,严禁制作和传播不良信息或者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工作人员需自觉接受市政府办开展的培训。

第十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制度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的规范性、高效性和一致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机制,不断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办公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列入《市文广旅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清单》中公文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均在移送范围之列。

公开信息移送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要做好登记等交接手续。

应当于每月910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将本机关上个月形成或者变更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电子文连同填写好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一并移送市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市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于每月15日到市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领取各行政机关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1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2套并拷贝电子文本。

应当按照以下形式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

1按照上个月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成或者变更的时间顺序填写

2经办人员签名并填写移送时间;

33份

(二)纸质文本:

1政府信息原件;

2按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上填写的顺序排列好并整理成1

3一式6

(三)电子文本:

1一律采用A4规格Word格式,红头文件要显示红头,图表采用Excel格式

2没有电子文的可以采用分辨率为300点的Tiff格式对原文进行扫描,红头文件首页应当采用彩色模式扫描,其它页可用黑白模式扫描

3按照顺序号文号标题的形式命名政府信息,其中顺序号《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中政府信息对应的排列序号

4有附件的,应当新建一个文件夹,把正文和附件一放在文件夹里文件夹的命名同上。

纸质文本通过现场交接方式移送电子文通过电子邮件光盘等方式移送

第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移送。

第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应当将废止或者失效告知函3份移送市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第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实行零报送制度。上个月没有形成或者变更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也应填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明细表》并加盖公章移送否则视为未报送。

第十  不及时移送或者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合法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做到事实查证清楚、依据适用正确、程序严谨规范、答复慎重稳妥、权益有效保障。

第四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局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各处室、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转交局办公室。

第六条局办公室应负责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登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簿》,同时填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电子文档。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簿》应当包括编号、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公开事项、收到时间、办结时间、办理结果、提供方式、获取方式、承办人等要素。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应当包括编号、申请人、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收到时间、申请公开事项、拟办意见、领导批示、提供方式、获取方式等要素。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或者答复申请人的,局办公室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联系之日起启动办理程序并起算办理期限。

第九条登记备案后,应当及时采取“是不是—补不补—有没有—给不给”四步审查法,对所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是不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审查,确定能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获取的途径或者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二条“补不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要审查确定内容是否明确。内容明确的,应当及时启动办理程序;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启动补正程序。

第十三条作出下列补正告知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一)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未提供名称、文号,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予以指导和释明;

(三)未明确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提供方式、获取方式和途径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补正期限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补正告知应当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第十六条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再次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然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以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的,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做好登记备查。

第十七条“有没有”:局办公室启动办理程序后,各处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勤勉检索义务,确定所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存在。

检索时要注意把握检索的数据库包含的政府信息资料是否全面、检索的方法是否妥当、检索的流程是否完备、检索的载体是否充分、检索的时间是否合理等,尽可能保证检索结果的合理性、可靠性、可信性。检索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固定。

第十八条“给不给”:各处室、单位检索到所申请公开信息后,及时反馈局办公室,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和《市文广旅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规定,确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否提供给申请人,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尚未移送市档案馆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办理;已经移送市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答复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采取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答复告知书属于正式公文,应当遵循公文流转程序办理,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申请基本情况、申请公开事项、检索情况、答复结果、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

第二十二条答复告知书上加盖局机关印章。

第二十三条答复告知书以及拟提供的政府信息页数达到两页及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做到每一页都留有骑缝章痕迹,以保证其完整性和防伪性。

第二十四条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时,除需要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外,应当提供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不得随意地选择性提供。

第二十五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同时,还应当告知联系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是否超过合理范围,可以参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并且申请理由合理的,无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再延迟答复,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也可以和申请人商定具体的延迟答复期限。

第二十八条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答复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第二十九条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当将加盖印章的答复告知书扫描件以及拟提供的政府信息作为附件上传。

第三十条对办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案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同时制作相同内容电子文档。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理由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第三方意见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书(共同制作机关)、共同制作机关意见材料、内部呈批办理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给第三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以及相关签收单据、申请人查阅(抄录、拷贝)政府信息记录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档案于次年1月份移送局档案室保管。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移送期限等规定的,及时移送市档案馆。

第三十二条局办公室负责牵头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

第三十三条对未能积极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有关政府信息检索和答复工作的处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用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各处室、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需施教、学以致用,及时优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观念、储备、结构和体系,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政府公开培训应当遵循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

第六条培训对象为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各处室、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具体业务承办人员。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思想政治理论;

(二)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领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实务;

(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行政法学基础知识;

(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六)国家监察、政务处分、行政处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七)保密审查、舆情回应、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八)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有关规定以及发布政府信息应当把握的原则、制度、纪律、要求等;

(九)国内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先进经验和科学做法;

(十)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十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八条培训可以通过专题培训、专题讲座、座谈交流、案件研讨、参观考察、跟班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九条集中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可以邀请市内外有关专家、学者、教授、业务骨干来进行培训授课,也可以参加市政府办组织的赴外集中培训。

第十条鼓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综合素养、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十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一致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制度,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正确履职、依法尽责、提高效率。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实用、高效的原则。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的建设和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如发生变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变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方案、措施)和年度报告;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五)政府信息登记簿,内容包括标题、文号、制作单位(科处室)、时间、发送单位、公开属性等要素;

(六)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登记簿,内容包括标题、文号、制作单位、时间、公开属性、承办人、联系方式等要素;

(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簿,内容包括编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方式、申请公开事项、收到时间、办结时间、办理结果、提供方式、获取方式、承办人等要素;

(八)政府信息公开来信来访事项登记簿,内容包括编号、当事人姓名、人数、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方式(来信、来电、来访等)、类别(批评、建议、投诉、举报、咨询等)、来信来访内容、受理时间、办结时间、办理结果、承办人等要素;

(九)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十)需要记录的政府信息公开其他工作事项。

  应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资料日常收集保管和集中整理归档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存档。

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监管,促进正确履职、依法尽责。

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被监督检查发现或者被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及时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方案、措施)和年度报告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要求向设置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替有书写困难的申请人代为填写、拖延办理、应当提供政府信息不提供或者因过错致使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被监督检查发现或者被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九)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

(十)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义务或者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泄密的;

(十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或者虚假公开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督促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提醒;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诫勉谈话;

(七)行政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各处室、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局办公室报请局主要领导,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给予约谈提醒、责令公开道歉和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  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第十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以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的规范性、及时性和严肃性,根据《信访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举报调查行为,做到依据适用正确、程序正当合法、权益有效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处理、分级受理、归口办理和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督办、答复、归档等工作。

  局办公室应当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电子邮箱、电话、通信地址和接待走访的地点、时间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方案、措施)和年度报告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要求向设置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替有书写困难的申请人代为填写、拖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应当提供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八)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义务或者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泄密的;

(十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或者虚假公开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的;

(十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走访、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和请求、理由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还需要提供相应联系方式。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一应当对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有关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十二需要转交办理的,应当在5日内转交。

第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办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可以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关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以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政府信息公开过错或者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  应当在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形成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涉及有关转交办理的投诉、举报的,还应当将相关情况同时报交办机关。

第十收到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反馈。

第十投诉、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投诉、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十投诉、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二十一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制度规定之外的,参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本制度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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