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促进我市旅游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宿迁市旅游民宿发展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武 倩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钟 波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智超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成 员:刘 冰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谷航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杜 鹏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
黄海波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陆华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翁万里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刘 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邬康生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杰 市商务局副局长
倪 川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高 永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
杨圣林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唐厚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梁 峰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郑德场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
李 谦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宿迁市旅游民宿发展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市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解决旅游民宿发展与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由刘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文广旅部门承担宿迁市旅游民宿发展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拟定民宿发展及支持奖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拟定旅游民宿集聚区(民宿村)建设标准,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验收;协调相关单位落实乡村民宿建设审批、备案、运营全过程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牵头做好旅游民宿业安全发展,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旅游民宿的安全监管;积极开展旅游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二)发改部门负责将相关部门认定并推送的旅游民宿诚信经营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三)公安部门负责旅游民宿旅馆业特种许可证的办理,指导监督旅游民宿纳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日常治安管理。
(四)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文旅部门将支持鼓励旅游民宿发展资金纳入全市旅游发展专项经费。
(五)资规部门负责做好旅游民宿规划土地使用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工作。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旅游民宿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对其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七)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指导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督促供气企业指导旅游民宿燃气使用安全,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用户整改事故隐患;负责旅游民宿排水的监督管理;指导旅游民宿所在乡镇(街道)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房屋质量安全使用工作。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鼓励利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发展民宿,指导开展乡村休闲旅游农业农事体验活动,将乡村休闲旅游民宿纳入休闲农业,支持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宣传推广,统筹推进休闲农业发展。
(九)商务部门负责支持旅游民宿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对利用电商平台进行宣传营销、品牌推广给予扶持。
(十)卫健部门负责旅游民宿生活饮用水、公共用品用具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以及旅游民宿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指导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市监部门负责旅游民宿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民宿的消防安全及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人社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旅游民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等工作。
(十四)税务部门负责旅游民宿税收征管等工作。
(十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旅游民宿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办理,依规告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工作制度
(一)定期会议。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本部门工作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
(三)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对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各单位相互之间要紧密配合,禁止推诿扯皮。对未明确负责部门的工作,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职责相近原则指定责任部门。
宿迁市旅游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