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指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属公共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文化馆、市美术馆、市剧目工作室、市画院、市龙王庙行宫文物管理所、市安播中心、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第三条 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公共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岗位职责。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
(三)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共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本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
(三)资料汇编、办事须知、服务手册;
(四)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责任追究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将责令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