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2021年12月31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明确由人社、体育、文广旅、科技等部门,依据省有关规定细化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管理。
2022年3月10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台了《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要求各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厅备案后实施。
二、起草过程
为促进全市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市文广旅局根据《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要求,拟定了《宿迁市<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初稿。4月12日,召集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等8家单位召开座谈会,对实施细则依法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征求各县区、功能区文广旅主管部门意见,形成实施细则定稿,经局政策法规处法制审核后报省厅备案。根据省厅修改意见完善后,《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九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准入受理、设立条件、申报材料、审核期限、分支机构设立、指引实施衔接、审批意见书填写、其他,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定义及适用《实施细则》进行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类别。
(二)准入受理。明确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准入受理、审核由属地文旅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三)设立条件。按照《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从企业和民非两方面,从举办者、名称、章程、必要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教师队伍、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办学资金等方面提出了文化艺术类培训班开设条件。
(四)申报材料。明确申请人办理线上、线下培训机构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五)审核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足;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在内)作出决定。
(六)分支机构设立。规定非营利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对营利性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标准和所需材料进行了明确。
(七)指引实施衔接。2022年4月10日之前依法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按照指引和本实施细则,在2023年4月10日前,办理《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在此期间,不得招收新的培训对象。原有培训课程未结束的,可继续开展培训,但应当按照指引和本实施细则缴纳风险保证金。
2023年4月10日之后未取得《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应变更经营(业务)范围或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八)审批意见书填写。以事例阐述向申请人出具的审批意见书应如何填写。
(九)其他。根据《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面向普通高中生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