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文广旅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83X/2022-00082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文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2-05-10
文号 宿文广旅发〔2022〕46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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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失效

市文广旅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旅游经济发展局、市洋河新区生态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宿迁市〈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510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实施细则

为促进全市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所包含专业参照国家标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GBT 36723-2018)。从事标准中不含的专业培训的机构不实行准入制度,暂不适用《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二、准入受理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准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机构所在地的各县区、市各功能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无对应的职能部门或者对准入受理有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定受理机构并对外公布。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持所在地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向同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三、设立条件

(一)具有符合指引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职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需提供本年度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报告,由该审计机构作出本单位具有办学出资能力的说明。如该社会组织净资产为负,则不具备办学出资能力。

(二)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至少两个字)+培训项目(参照GBT 36723-2018+培训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企业类型。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至少两个字)+培训项目(参照GBT 36723-2018+培训中心。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包含指引要求的主要内容,并对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详细说明。

(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一是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二是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学、教研人员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对初聘人员开展岗位培训。

三是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申办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是安全防范制度。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办学场地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场所应当安装24小时网络监控设备,相关监控录像记录应保留1个月以上,并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

(四)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行政负责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主任)属于专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级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具备如下条件之一,为具备与培训类别相适应的合格资质:

一是具有与培训类别相对应教师资格证;

二是具备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

三是《江苏省艺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明确的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其中,具备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还要与培训对象相适应:

一是培训对象为幼儿园适龄儿童的,应当具备文化艺术类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是培训对象为以小学生的,应当具备文化艺术类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是培训对象为初中生的,应当具备文化艺术类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不得开展线上培训,开展线下培训的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制定的教学培训计划经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要通过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选用的预收费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培训对象和监护人通过预收费管理系统缴纳相关课程培训费用。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所使用的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即图书有书号、报纸、期刊有刊号以及游戏有版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是正式出版物。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并向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具有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办学场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租用场所办学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的实际可用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二是办学场所的不动产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合格(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名单登陆市住建局网站查询);

三是办学场所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四是教学场所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符合指引中的场所设施标准。

(八)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非营利性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营利性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或者出资额。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资金应不少于按照指引要求缴纳的风险保证金。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招生数量如无法确定,按照如下标准缴纳风险保证金。招生人数预计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缴纳5万元;招生人数每增加50人,保证金多增加5万元。增加不足50人的,按照50人计算。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存期应不少于6个月,到期自动转存。实际招生规模大于风险保证金缴存额度对应的招生规模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在到期后增加风险保证金。实际招生规模小于风险保证金缴存额度对应的招生规模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可在到期后减存风险保证金。

对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现有招生数量和收费标准缴纳风险保证金。前期按年收费的,按照生均收费的四分之一计算每位学生风险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出资人需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四、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向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通知书》;

(二)指引中的申请表;

(三)机构章程;

(四)指引中的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五)董事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负责人(校长、主任)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相关艺术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教学人员学历证书或相关艺术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机构会计人员个人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办学场地产权证明,办学场所是租赁经营的,还需要提供3年以上合法有效租赁合同;

(七)办学场所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

(八)培训教材、教学计划、招生简章;

(九)指引中的办学账户资金证明文件,包括实缴开办资金验资报告证明复印件、风险保证金验资证明复印件和培训收费专用账户证明复印件。风险保证金验资证明是指先开设验资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的入账凭证。培训收费专用账户证明是指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与符合条件银行签订的收费托管协议。

(十)捐资承诺书(仅申办民办非企业提供)。

申请人办理线上培训许可的,不需要提交(六)、(七)项资料。

五、审核期限

各县区、功能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申办资料后,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申办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足;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在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分支机构设立

非营利性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分支机构应以分公司或者分店分部的名义办理预先名称核准。并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的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办理《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在取得《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二)分支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指引中的申请表(填写表24891011);

(四)机构章程;

(五)机构负责人(校长、主任)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相关艺术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教学人员学历证书或相关艺术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机构会计人员个人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办学场地产权证明,办学场所是租赁经营的,还需要提供3年以上合法有效租赁合同;

(七)办学场所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

(八)培训教材、教学计划、招生简章;

(九)指引中的办学账户资金证明文件,包括风险保证金缴存证明复印件和培训收费专用账户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增设办学点,应按照分支机构的要求,申办《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办理营业执照。

因设立分支机构导致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内容变更的,要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七、指引实施衔接

2022410日之前依法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按照指引和本实施细则,在2023410日前,办理《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在此期间,不得招收新的培训对象。原有培训课程未结束的,可继续开展培训,但应当按照指引和本实施细则缴纳风险保证金。

2023410日之后未取得《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应变更经营(业务)范围或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八、审批意见书填写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各审批机构加盖公章。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

九、其他

根据《江苏省化艺术类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面向普通高中生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附件:《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填写说明